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李*,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楼**村**组**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31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重大,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将案件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7月11日将案件交办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受案。审查起诉期间,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6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1日补查重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办本院后,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二次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件复杂,依法延期半个月(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和尹**(另案处理)、郭**(另案处理)在缅甸邦康接到装有毒品的三个旅行箱后,将自己的行旅分别放入装有毒品的三个旅行箱内,将事先带过去的两个箱子丢弃。次日凌晨5时许,三人各自携带一旅行箱一起偷渡入境至中国孟连勐啊,后包乘一辆出租车前往澜沧景迈机场。当日21时许,三人在景迈机场进行安检时,现场检查出箱子夹层内藏有毒品可疑物,三人分别被抓获归案,后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李*携带的箱子内查获毒品氯氨酮净重2000克;从尹立强携带的箱子内查获毒品氯氨酮净重2000克;从郭华军携带的箱子内查获毒品氯氨酮净重1995克,查获的毒品氯氨酮经鉴定称量共计59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的毒品毒品氯胺酮5995克、毒品包装物若干;2.书证:户籍证明、身份信息协查函、抓获经过;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澜沧)公(司)检(化)字(2019)8号毒品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尿液检测报告;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现场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同步录音录像11盘;
3.查获的毒品及相关物品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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