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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9********,汉族,初中,企业工作人员,北京盛***********分公司**职务,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住廊坊市广阳区***********号,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午8月份,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北京******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主线调度员职务之便,以威胁外部车辆司机取消合作为由,收受司机回扣共计23.35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自认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通过微信收受司机回扣共计人民币5.49万元;收受曹某某等9人回扣共计17.8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证人曹某某、孟某某、何某某、熊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

5、视听资料,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雯雯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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