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济宁高新区**村**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济宁高新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李某某有非法持有枪支的重大嫌疑,当晚侦查人员对李某某位于济宁高新区***办事处**村**号***小区**楼**单元***室的住所进行搜查,在其住所内东南侧卧室内床下发现两只枪支,并由侦查人员依法扣押。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编号为“HJ-071-01-191212”、“HJ-071-02-191212”的嫌疑枪支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枪支照片、扣押清单;2.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夏某某、田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济)公(刑)鉴(痕)字[2019]71号枪支鉴定书;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
检察官助理:白方颖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济宁高新区***办事处***村***号***小区***楼2单元***室,联系方式1510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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