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69********,小学文化,务农,家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乡**街村**村**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和气枪铅弹。2019年10月17日,接群众举报后,公安民警在李某家中二楼卧室当场查获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及气枪铅弹51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芹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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