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号。2004年11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0日,因非法携带枪支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将一把疑似火枪发射器具,藏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宝塔岗居社区崇文小学旁位其租屋杂物间内, 2020年9月19 日与其妻子发生口角后被民警查获。该疑似火枪发射器具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李**证言;
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张公物鉴(痕迹)字【2020】24号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处所: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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