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在新野县沙堰镇霞雾溪村西侧白河河道内,利用电瓶等自制设备在白河河道内电打鱼时被当场查获,打有鱼类等水产品1.46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杨  霞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