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非法狩猎案)_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东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15,汉族,小学文化,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村农民,住该村。

行政处罚(有/无)

 无

刑事处罚(有/无)

 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19年10月29日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2019年10月25日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及其值班律师梁书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东山区蔬园乡**村自家房屋附近树林内,用鸟网捕捉鸟类动物共计30只。经鉴定:被捕捉的鸟类动物种类分别为白腰朱顶雀、黄雀、褐头山雀或沼泽山雀,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员:张果红

 本件与正本核对无异

               

2020 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东山区蔬园乡**村;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