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15,汉族,小学文化,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村农民,住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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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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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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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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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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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19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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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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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及其值班律师梁书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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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东山区蔬园乡**村自家房屋附近树林内,用鸟网捕捉鸟类动物共计30只。经鉴定:被捕捉的鸟类动物种类分别为白腰朱顶雀、黄雀、褐头山雀或沼泽山雀,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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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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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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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张果红 本件与正本核对无异
2020 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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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东山区蔬园乡**村;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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