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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高、李某林等人开设赌场案)_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高,绰号李老二,男性,19******日出生,现年4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松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2014年12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林,绰号老松,男性,19**年**月**日出生,现年4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镇**村**组**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国,绰号李三,男性,19**年**月**日出生,现年4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荣将镇哲里村委会九组35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刚,绰号小建华,男性,19**年**月**日出生,现年4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现年3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镇**社区**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高、李某林、李某国、李某刚、叶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16日重报至我院,经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31日将该案重报至我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底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高、李某林相约,二人先后分别入资二十万余元,在华坪县**镇**中路李某高家茶室开设赌场,邀约倪友忠、荣世娟、李永建、吴献洪等三十余人以打麻将“咔心五”及以扑克牌“哈鸡”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在赌博过程中二人分别安排朱俊全(另案处理)、李某国发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借贷资金利息为5%,同时为参赌人员提供记账、结算等服务,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李某高、李某林二人从发放高利贷的利息中各自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2011年11月,李某林因病退出与李某高合伙开设的赌场,被告人李某刚与李某高协商筹资入股三十万元继续在李某高家茶室开设赌场,仍由李某国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记账,李某国无暇之际,安排叶某帮忙在该赌场内协助发放高利贷、记账及搞服务。至2012年2月赌博结束后,李某刚分得入股本金及非法赢利共一百余万元债权。

经统计,在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李某高用于赌博资金流转的账户(6223690904554777)中,参赌人员转给李某高的赌资为797.9万元,李某高转给参赌人员的赌资为1099.95万元。

被告人李某高于2019年8月2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林于2019年7月25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国于2019年8月2日经丽江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被告人李某刚于2019年9月11日经丽江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被告人叶某于2019年10月3日经丽江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被告人李某高、李某林、李某国、叶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刚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材料、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高、李某林、李某刚、李某国、叶某、朱俊全(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陈*国、王*华、李*康、张*龙、荣*美、卢*容、倪*忠、吴*洪、李*波、李*建、胡*斌、罗*、严*红、陈*卫、李*波、唐*全、宋*明、李*春、荣*娟、卢*先、廖*兵、徐*玉、周*明、陈*存、李*荣、杨*敏、唐*和、李*斌、李*富、黄*宇等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人像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等;5.鉴定意见:李某高、李某林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账本笔迹鉴定材料;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高手机电子证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高、李某林、李某国、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刚不愿认罪认罚,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高、李某林、李某刚、李某国、叶某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高利放贷,抽头渔利,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高、李某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刚、李某国、叶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李某国、叶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自首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高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林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元;建议判处李某刚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判处李某国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适用缓刑;建议判处叶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玉祥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高、李某林、李某刚、李某国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华坪县荣将镇荣将社区四组81号,电话号码:15887579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12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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