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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取保)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4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山市小榄镇西文华花木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号。2020年4月2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为治疗疾病通过微信向微信号MinhTam9999(昵称“anh linh vi”)的女子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购买犀牛角制品,并按其指示将钱款微信转账给微信号phamthihong36(昵称“gia hung”)的女子,由该女子邮寄发货至李某甲位于中山市小榄镇织西民安南路108号文华公寓的住处。同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让其子李某豪在上述公寓帮忙收取快递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缴获大块灰色硬物1块及小块灰色硬物110块。经鉴定,上述大块硬物(净重114克,价值人民币28500元)为哺乳纲奇蹄目犀科白犀的角组织,上述小块硬物(共净重136克,无法核价)含有哺乳纲奇蹄目犀科白犀、黑犀的角组织,犀科所有种(Rhinocerotidae spp. )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除被列入附录Ⅱ的亚种外)。 

同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萍

检察官助理:吴文慧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13822793644)。

2、本案案卷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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