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05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花园****栋****室。被告人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3日7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G329国道双涧王楼路口处,与由牛某某驾驶自北向南过人行横道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致三轮车乘坐人闵某某当场死亡,牛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 李子俊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蒙城县**花园****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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