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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245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安徽省凤台县新集镇**村*庄**村民组***号。李某2007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因犯抢劫罪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12月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另处)驾驶白色大众轿车至颍上县谢桥镇、利辛县中疃镇、蒙城县三义镇等地,利用弓弩击发毒针射杀谢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孟某某、刘某某等人家中饲养的狗八只,并将狗盗走,李某、李某某在蒙城县三义镇盗狗时被发现,后民警在蒙城县乐土镇双龙村附近将李某抓获。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八只狗价格为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伍元整(¥2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赃物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润松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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