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61号
被告人李某1,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5********,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澜沧县**乡**村**号。
李某2,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2********,哈尼族,文盲,务农,住澜沧县**镇**村**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12月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4年1月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1 、李某2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24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3日早10时许,被告人李某1 邀约被告人李某2到孟连盗窃摩托车,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孟连县**乡**村班武社老西盟公路旁,将李小双停放的一辆价值4666元的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当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1 、李某2骑着所盗摩托车返回澜沧行至澜沧县**镇岔糯福公路口时,被告人李某2在该路口等下由被告人李某1 到东回村委会院内盗窃,将赵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5700元人民币的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 、李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卿
2014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1 、李某2现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移送起诉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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