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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柯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李柯(曾用名李强)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一段******单元****号。因吸毒,于2016年9月2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7年12月2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0月1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0月3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柯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柯在其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一段**号**栋**单元**楼**号住房内容留陈某某、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柯在其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一段**号**栋**单元**楼**号住房内容留陈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柯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民警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柯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柯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柯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柯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晨涛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柯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告知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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