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柱彬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73号

被告人李柱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乡**村**屯*号。200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9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罚款四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柱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柱彬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柱彬三次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柱彬去到**街道**座东侧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J12****号牌红色飞鹰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同)。

2.2020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柱彬去到**街道**路(**小区东侧)停车位,正在盗窃被害人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X74****号牌银色五菱货车上的朝阳牌电池(无法核价)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同年3月29日,李柱彬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罚款四百元。

3.2020年4月28日4时许,被告人李柱彬去到**街道**路*街*号**居*楼停车位,盗窃了被害人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骑乐福牌女装电动车(无法核价)。得手后,李柱彬销赃到**电动车行变卖得200元。

2020年4月30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街道**路*号附近路边抓获被告人李柱彬。破案后,公安民警在李柱彬的住处起获上述被盗飞鹰牌男装摩托车,在**电动车行起获上述被盗骑牌女装电动车,均已发还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柱彬盗窃三次,盗窃数额共计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柱彬的供述;6.勘验、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柱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柱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柱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柱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璘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柱彬被监视居住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联系电话159********、158********;

    2.卷宗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