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栋,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2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苏州市姑苏区**路**号**幢**室。被告人李栋曾因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11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江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李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11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苏州市**新村**幢** 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栋、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栋、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栋、陆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3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栋伙同朱某某、孙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幢**室、苏州工业园区**别墅、姑苏区**大厦等地、以德州扑克等形式开设赌场吸引社会人员参与赌博,参赌人员赌资累计达人民币6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栋负责房屋租赁、装修、结算等事项。
2017 年9 月至2017 年12 月左右,被告人李栋、陆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幢**室内,以德州扑克的形式开设赌场,吸引社会人员参与赌博,参赌人员赌资累计达4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栋系老板,被告人陆某某负责记账、资金结算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明细等;
2.证人刘某某、邹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栋、陆某某以及同案犯孙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微信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栋、陆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栋在第二起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栋在第一起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云姝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栋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联系电话:1391311****)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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