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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树强、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树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同日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住辽宁省凌海市**街**号楼**,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树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至5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树强(微信号:“MSM1521066****”,微信昵称:“美**)应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需要,通过微信向董鲁宁(另案处理)、余荣锦(另案处理)购买所需要的车辆档案信息、手机定位信息和身份证名下车辆信息等信息后,使用微信将所获得的上述信息出售给被告人****,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李树强共计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000余条,并通过出售此类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356,902.00元,获利人民币219,325.00元。

2019年3月23日至5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号:“ATM1112****”,微信昵称:“A…***在呢*”)应王某某、丰某某等人需要,通过向被告人李树强购买所需要的车辆档案信息、手机定位信息和身份证名下车辆信息等信息后,使用微信将所获得的上述信息出售给王某某、丰某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张某某共计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0余条,并通过出售此类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31,345.00元,获利人民币15,914.00元.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树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树强返还违法所得人民币213,0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返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事本、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树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6.其他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树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强、张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树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反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树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反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鑫男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树强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记事本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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