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232号
被告人李树根,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92********,汉族,文盲,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村**队**巷**号。2020年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树根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树根于2020年2月8日凌晨1时许,在本区**路**号楼下垃圾屋旁,用打火机点燃垃圾屋旁的棉被,导致被害人吴某某的粤J****5号牌小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804元)和被害人陈某某的粤J****8号牌小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913.5元)烧损。
计被告人李树根放火烧损车辆2台,共损失价值人民币7717.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李树根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树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根故意纵火焚烧私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树根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树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兴
检察官助理 黎凤媚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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