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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树民故意伤害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树民,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组,系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9日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树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3日17时许,在榆树市**镇**村**组李某甲家中,因李某甲与其丈夫李某乙打仗,李某乙父亲李某丙(已死亡)来找李某甲,李某丙与李某甲及被告人李树民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树民用木凳将被害人李某丙打伤。经鉴定:李某丙系外伤性脾破裂摘除术后,系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丁、李某乙、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树民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笔迹鉴定书、手印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光宏

检察官助理:闫亭月

2020年5月27

                                      

附件:1.被告人李树民现被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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