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55号
被告人李树渠,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树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7月2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树渠获知广州市白云区**镇**村将被征地的消息后,在未取得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其位于**村内的房屋“拆旧建新”(测绘编号:HT149),并在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制止及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后,仍继续抢建,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虚构该房屋符合征地拆迁补偿要求的事实,与广州市白云区**镇人民政府签订《广州**公路项目征收**镇**村住宅房屋拆迁弃产补偿协议105》,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508533.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补偿协议、历史用房证明等;
2.证人证言: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树渠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建(构)筑物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渠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树渠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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