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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树生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树生,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月**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树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1日11 时许,被告人李树生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广安门医院南区地下一层,与被害人丛某某、尹某某发生口角,后持壁纸刀将丛某某、尹某某扎伤。经鉴定,丛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尹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树生于2019年**月**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丛某某、尹某某的陈述;2.证人卜某某、雷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树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丛某某、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其他: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树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树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树生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仁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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