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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格格盗窃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474号 

  被告人李格格,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楠木镇**村**组**号。2018年11月7日因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7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格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格格因缺钱用,打算出去找点钱。于是李格格便到南部县幸福路嘉伦医院并乘坐电梯到达14楼,趁5号病室病人家属陈某某熟睡时盗走其腰包内现金505元。后李格格又到15楼,趁护工袁某某查房时盗走其放在值班室内的华为6X手机一部,趁2病室病人蒲某某熟睡时盗窃其挎包内的现金114元。后李格格被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并让其交出被盗的619元现金和一部华为手机。经南部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235元。

案发后,619元现金和一部华为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格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格格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格格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至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格格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 萍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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