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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桂平盗窃案)(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住万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路过万载县康乐街道欧乐时代超市门口时,看见一辆电动车的储物格里面放有一部华为P30手机,于是趁无人注意将该手机窃走,放在家里准备自用。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华为P30手机价值3238元。

2019年10月14日,李某某被万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涉案手机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周旺传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归案后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洋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77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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