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7年7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11957xxxxx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xxx区,住xxx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舆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侯某某(另案处理)以广西梧州市xx旅游有限公司旅游景区和稀土矿开发需要资金为由,在河南省平舆县城东皇大道中段租赁房屋悬挂“广西xx旅游有限公司平舆办事处”招牌,公开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马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58人公众存款共计1042.5万元,存款全部转给李某某银行账户,现无法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马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宋某某、黄某某、任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马某某、刘某甲、冯某某、郭某甲、毕某某、苏某某、苏某甲、冯某甲、吕某某、崔某某、王某乙、孙某乙、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5、书证:广西梧州市xx旅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西梧州市xx旅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人员名单统计表(共计人民币1042.5万元)1份;广州梧州市xx旅游有限公司借郭明锐、王小田、胡威群等人的合同书、收据、承诺函共计135份;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相关资料;梧州市农村信用社、梧州市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梧州市分行的银行交易明细;广西梧州市xx旅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工商、税务登记及开户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梧州市环境保护局、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等机构关于仙人湖景区开发、选址、批复等文件、营业执照、照片;马某某、郭某某、苏某甲等27人的申诉。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情况说明。
6、视听资料:讯问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经济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42.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未能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磊
(院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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