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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桂胜盗窃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李桂胜,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2012年2月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警告,2018年因盗窃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贰仟元,201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20年8月1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桂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桂胜于2020年3月26日11时许,在榆树市客运站门口,趁被害人张某某撩门之机,采取扒窃手段,盗窃张某某左侧外衣兜内的一部黑色iphone 11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现手机已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桂胜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桂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桂胜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桂胜系投案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桂胜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桂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桂胜现羁押在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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