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90号
被告人李桥生,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3******** ,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支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桥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桥生于2020年7月30日21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医院后门附近的人行道上,将一小包净重为0.46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吴某某,获毒资人民币400元后,被民警发现并控制,当场查获上述毒品、毒资。被告人李桥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桥生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7.捉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桥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桥生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予以贩卖0.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桥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桥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桥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桥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昌均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桥生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