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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梦圆诈骗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梦圆,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95********,回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河东区**村**公寓**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道**园**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梦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1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梦圆虚构使用支付宝扫二维码支付能够返利的事实,诱使被害人郭某某、冯某某等人多次向其本人及亲属的支付宝账户转账,继而多方拆兑,先期向被害人支付本金并返利,制造被害人获利的假象,骗取被害人钱财。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梦圆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93.939246万元、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8.016659万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将被告人李梦圆传唤到案。赃款已被被告人李梦圆挥霍,其使用赃款购买的部分物品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郭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2、王某某等四名证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投资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二维码照片、消费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

6、被告人李梦圆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梦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梦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梦圆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铭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梦圆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附光盘七张)、补充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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