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李梦,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区**村**庄**组**号。被告人李梦曾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4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又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梦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梦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5时许,在邳州市**区**村**组李梦家中,被告人李梦违背被害人徐某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梦接到办案民警电话至邳州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投案, 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1.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李梦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梦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成宝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梦现被羁押在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9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