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梦琦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李梦琦,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咨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销售代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红山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梦琦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3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8月20日至9月3日)、(2019年11月3日至11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为了偿还个人网络贷款,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办理完贷款直接退单、提前代还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方式,骗取宋某某、马某甲等48人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贷款,所得款项用于支付网上贷款的高额利息及**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本金及利息,截止案发尚有927902.5元未偿还。具体如下:

1、2018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骗宋某某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2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1218.34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8781.66元未偿还。

2、2018年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马某甲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2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2380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7620元未偿还。

3、2018年12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马某乙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3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1600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28400元未偿还。

4、2018年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为由,骗马某丙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6997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2413.04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4583.96元未偿还。

5、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苑某某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2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2380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7620元未偿还。

6、2019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韩某某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9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截止案发一直未偿还。

7、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田某某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2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3560.95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6439.05元未偿还。

8、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骗卢某某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5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5314.26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9685.74元未偿还。

9、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王某甲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3396.48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6603.52元未偿还。

10、2019年1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就取消贷款为由,骗张某甲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3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截止案发一直未还

11、2018年11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骗王某乙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1291元,截止案发还有8709元未偿还。

12、2018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刘某甲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2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8036.96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1963.04元未偿还。

13、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张某乙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2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4770.95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5229.05元未偿还。

14、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刘某乙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2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3549.05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6450.95元未偿还。

15、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孙某某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6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4522.25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1477.75元未偿还。

16、2018年10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骗祝某某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2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4733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5267元未偿还。

17、2018年12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骗马某丁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5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3037.5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46962.5元未偿还。

18、2018年9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骗李某甲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3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3116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9884元未偿还。

19、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张某丙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8396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2172.48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6223.52元未偿还。

20、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刘某丙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2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3542.85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6457.15元未偿还。

21、2018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张某丁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2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3542.85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6457.15元未偿还。

22、2019年1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一次性还清为由,骗王某丙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25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13.71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24986.29元未偿还。

23、2018年8月11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骗马某戊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9888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3323.15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6564.85元未偿还。

24、2018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骗魏某某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9998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2390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7608元未偿还。

25、2018年11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胡某某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2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2370.95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7629.05元未偿还。

26、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薛某某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1878、64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8121.36元未偿还。

27、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李某乙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5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截止案发一直未偿还。

28、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毕某某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5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截止案发一直未偿还。

29、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衣某某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9999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5904.45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4094.55元未偿还。

30、2018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陈某甲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9199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2323.65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6875.35元未偿还。

31、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陈某乙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9888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5593.89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4294.11元未偿还。

32、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陈某丙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9996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2380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7616元未偿还。

33、2018年12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骗张某戊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5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截止案发一直未偿还。

34、2018年8、9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取消贷款为由,骗鲍某某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19999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3542.56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16456.44元未偿还。

35、2019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完成销售任务就全部还清为由,骗张某己用自己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45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截止案发一直未偿还。

36、2018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提前代还贷款为由,利用商某某的支付宝二维码冒充**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还款二维码,让谢某某向该二维码提前还款45000元,李梦琦偿还3797.26元,其余41202.74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消费。

37、2018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提前代还贷款为由,利用商某某的支付宝二维码冒充**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还款二维码,让候某某向该二维码提前还款45000元,李梦琦偿还3900元,其余41100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消费。

38、2018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提前代还贷款为由,利用商某某的支付宝二维码冒充**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还款二维码,让祁某某向该二维码提前还款30000元,李梦琦偿还2531.5元,其余27468.5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消费。

39、2018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提前代还贷款为由,利用商某某的支付宝二维码冒充**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还款二维码,让赵某某向该二维码提前还款30000元,李梦琦偿还2531.5元,其余27468.5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消费。

40、2018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提前代还贷款为由,利用商某某的支付宝二维码冒充**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还款二维码,让黄某某向该二维码提前还款30000元,李梦琦偿还2540元,其余27460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消费。

41、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提前代还贷款为由,利用商某某的支付宝二维码冒充**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还款二维码,让康某某向该二维码提前还款40000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消费。

42、2018年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提前代还贷款为由,利用商某某的支付宝二维码冒充**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还款二维码,让李某丙向该二维码提前还款10000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消费。

43、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办理贷款的相应门店被查处拿不出钱为由,将张某庚办理的20000元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消费。

44、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办理贷款的相应门店被查处拿不出钱为由,将刘某丁办理的19000元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消费。

45、2018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帮忙验证工号是否被查封为由,骗取林某某身份信息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贷款5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3700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46300元未偿还。

46、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办理商品贷款为由,冒用李某丁的身份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贷款9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消费,其中李梦琦偿还4487.6元,截止案发还有人民币4512.4元未偿还。

47、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办理贷款后帮忙取消贷款为由,将李某戊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的10000元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消费。

48、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李梦琦以办理贷款后帮忙取消贷款为由,将赵某乙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的29000元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消费,案发前偿还3670.68元,尚有25329.32元未偿还。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梦琦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害人陈述;3. 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梦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梦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927902.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梦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梦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立红

助理检察员:于洪洋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梦琦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