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719号
被告人李森,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天津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国际**号楼**。因犯盗窃罪于2014 年5 月13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森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森于2020年4月30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店内,持刀对被害人徐某某(女,31岁,北京市人)进行暴力威胁,抢走被害人及店内手机五部,其中一部银色IPHONE X手机作价人民币2880元。
被告人李森于2020年5月3日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2书证:淘宝订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森的供述;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森抢劫视频等;9.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洁婷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森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1)苹果手机,壹部,黑色, i phoneX 型号; (2)手套,1双,黑色无指;(3)口罩,1个,蓝色,医用一次性;( 4)眼镜框,1个,黑色,无镜片; (5) 手提包,1个,黑色,正面有卡通图案;(6)坎肩,1件,黑色荧光,胸部有滴滴代驾标识; (7)头盔,1个,黑色;有下拉遮阳板;( 8) 鞋,1双,白色,运动鞋; (9) 裤子,1件,灰色,左右各三条黑色竖线;(10)上衣,1件,白色帽衫;(11)电动自行车,1辆,黑色,两轮,可折叠;(12)刀,1把,金属制品,长约40 厘米,刀刃长约25 厘米,最大宽度5. 5 厘米,黑色刀柄。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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