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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楚诈骗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楚,曾用名李明竹,女,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11976********,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路**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10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李楚在成县**镇****银行工作期间,因无力偿还其个人网络贷款,便以给被害人王某某代买理财产品为由骗取王某某5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又以给被害人陈某某代买理财产品为由,先后四次骗取陈某某32万元。(其中:2018年7月13日,陈某某给李楚5万元现金;7月20日,陈某某给李楚5万元现金;10月16日,陈某某给李楚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40384********”转账14万元,又当场给其3万元现金;2019年3月25日,陈某某给李楚5万元现金。事后,被告人李楚将骗取的37万元均用于偿还自己的网络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关于李楚案件材料、交易记录、其他证据材料;证人姚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牛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楚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楚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李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毅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李楚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

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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