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784号
被告人李欠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欠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将车牌号为浙JT****的白色宝马轿车停放在临海市**镇**路**小区东门口云南饭店正对马路边,被告人李欠龙窜至此处,利用该车副驾驶室未关窗户,窃得车内现金3200元。
2020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欠龙在临海市**镇**宾馆门口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制作说明、照片、谅解书;2.归案经过;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欠龙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辨认笔录;6.天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欠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欠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欠龙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欠龙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欠龙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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