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桑永新,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2********,汉族,高中文化,铲车驾驶员,住寿县**镇**街道,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欢、桑永新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19年2月22日将该案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中旬,被告人李欢驾驶挖掘机、被告人桑永新驾驶铲车与驾驶推土机的张乐义(另案处理)在寿县陶店回族乡湖滨回族村瓦埠渡口北侧进行取土作业。该施工地点为寿县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湖滨渡口古堆墓。
2018年10月初一天,在施工时,被告人李欢、桑永新盗掘出一处古墓,因未挖掘出文物,李欢遂将该处挖成水渠进行排水。
2018年10月初一天,在施工时,被告人李欢、桑永新盗掘出一处石板古墓,李欢从该古墓中挖出一青釉炫纹双系壶(经鉴定系三级文物),盗取后送回家中收藏。
2018年10月18日左右一天上午,在施工时,被告人李欢发现一处古墓,遂用挖掘机挖开,张乐义闻讯到场,从李欢的挖掘机上拿了一把铁锹在墓室中进行盗掘,挖出一青釉弦纹双系壶(经鉴定系汉代一般文物)。中午饭后,被告人李欢、桑永新、张乐义再次来到该墓葬,李欢清理了墓葬周围,桑永新和张乐义持铁锹在墓室中进行盗掘,先后挖到两枚铜钱(出土后损毁)、两件容器类文物(出土后去向不明)。此后,张乐义将青釉弦纹双系壶拿走并送回长丰家中收藏。
被告人李欢、桑永新和张乐义持续的盗掘行为,对湖滨渡口古堆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多座古墓被破坏,寿县文物管理局在后期的抢救性发掘中发现大量文物,大多残碎,抢救性发掘出的文物中有两件三级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张乐义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陶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欢、桑永新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评估报告;5.寿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欢、桑永新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墓葬中的珍贵文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欢、桑永新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滨滨
附:1.被告人李欢、桑永新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卷、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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