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公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李欢欢,女性,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区**镇**村,捕前住大理市下关镇洱滨村风云客栈211房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欢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9日22时许,马某某(已判刑)在被告人李欢欢的安排下,在大理市**镇**村**底下向杨某某出售毒品零包,在返回途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马某某身上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8.31克、毒资200元。
2.2018年9月12日22时0分许,大理市公安局民警在大理市下关镇洱滨村风云客栈将被告人李欢欢抓获,并从其躲藏的楼梯口旁垃圾桶内现场查获一包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36.45克。
3.2018年9月11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李欢欢在大理市下关镇大关酒店门口处通过微信付款的方式,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甲2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8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欢欢在大理市下关镇洱滨村“继辉超市”对面路边通过微信付款方式,以人民币267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18年9月12日16时56分许,被告人李欢欢在大理市下关镇洱滨村风云客栈211房间内通过微信付款的方式,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乙1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18年8月6日至8月28日,被告人李欢欢在大理市下关镇小关邑村三次通过微信付款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丙人民币300元的甲基苯丙胺。
7、2017年9月16日22时10分,被告人李欢欢在大理市艺墅花香小区门口,通过微信付款的方式,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8、2018年8月3日至9月11日,被告人李欢欢在大理市下关镇洱滨村11次通过微信付款的方式,先后向吸毒人员宇某某贩卖1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合计人民币3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手机等;2.书证:抓获经过、称量、辨认笔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赵某丙、宇某某等证言;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欢欢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海斌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欢欢现押大理州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贰册、检察诉讼卷壹册;
3.涉案扣押物证均存于大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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