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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欢诈骗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欢,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李欢在QQ聊天中认识了被害人徐某甲,李欢隐瞒真相,虚构自己是女性身份,化名为陈瑶,以与徐某甲谈恋爱、结婚为名,借买衣服、化妆品及开车出事故要赔偿等理由向徐某甲要钱,徐某甲为讨女朋友“陈瑶”欢心,自2020年2月19日至5月29日通过QQ转帐方式多次给李欢转款共计114953.2元,李欢收到钱后用于自己生活开支、购买二手小汽车以及赔付朋友车辆损失款等。

2020年6月11日,李欢在十堰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QQ转帐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欢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达114953.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兴桂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欢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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