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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欣佶、刘梓萌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公诉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李欣佶,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94********,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梓萌,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31996********,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街**委**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欣佶、刘梓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补充和完善证据的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李欣佶与被告人刘梓萌相识,李欣佶以投资经营民宿为由诱使刘梓萌担任其助理。二被告人于2018年5月至8月期间,以投资经营民宿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甲、孟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其中:

于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梓萌以投资“上海古镇民宿项目”为由骗取孟某甲人民币7万元;

于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欣佶、刘梓萌表示将“上海古镇民宿项目”转投其虚构有经营权的“北京炭儿胡同1号院民宿项目”,并以追加投资为由骗取孟某甲人民币12万元。后又以办理特种行业证书需交保证金为由再次骗取孟某甲人民币6万元;

于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欣佶、刘梓萌虚构投资运营“北京金霖酒店式公寓项目”骗取孟某乙人民币24万元;

于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欣佶、刘梓萌称“北京金霖酒店式公寓项目”出现纠纷需将孟某乙资金转投其虚构的“北京炭儿胡同1号院民宿项目”,并以提高股份分红比例需追加投资为由再次骗取孟某乙人民币6万元。

赃款已被被告人李欣佶、刘梓萌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挥霍。在被害人催要钱款时,被告人李欣佶、刘梓萌编造各种理由拒不退款。

被告人李欣佶、刘梓萌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欣佶、刘梓萌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欣佶、刘梓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梓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梓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际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欣佶、刘梓萌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6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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