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李欣,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号楼**号,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李欣与田某甲(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一经路映水塘歌厅内,因琐事发生矛盾。田某甲离开歌厅后,纠集田某丙、于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李某某、田某乙、邵某某等人,田某丙亦纠集了张某乙、袁某某,上述人员在河北省唐山市汉沽农场管理区未来城小区聚集,田某甲与被告人李欣电话联系后于次日0时50分许双方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朝阳街汉郡豪庭公交站附近碰面。碰面后,李欣拿出水果刀对田某甲等人威吓,田某丙见状返回其驾驶的夏利车中拿出稿柄,随后冲上前去对李欣进行殴打,田某甲后抢过该稿柄对李欣进行殴打,于某某对李欣拳打脚踢,李欣遂持刀对众人乱刺,将田某甲、田某乙、张某乙、袁某某刺伤,后经鉴定,田某甲外伤致腹部贯通伤,腹腔积血、腹膜后血肿剖腹探查术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外伤所致左侧肋弓肋软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田某乙外伤致左侧血气胸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欣外伤性颅骨凹陷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致头皮瘢痕形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欣后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乙、袁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欣的多次供述和辩解;4.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欣与对方互殴中,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李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和君
检察官助理:张金岩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欣现在其居住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50229****)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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