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李正义,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7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闻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正义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19日系司法鉴定日期)。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正义涉嫌爆炸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正义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正义,听取了被告人李正义、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李正义在昆山市张浦镇**新村**号出租屋内因生活窘迫、心理问题产生轻生念头,将液化气钢瓶搬到卧室内并释放钢瓶内的气体,后打开打火机造成爆炸,造成房间坍塌,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8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燃气罐(照片);
2.书证:病例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等;
3.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穆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正义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义以爆炸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正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正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伟龙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正义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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