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正华,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正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正华在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倚天98电竞馆27号机趁被害人曾某某睡着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台华为畅享9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8元。
2、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正华在郴州市北湖区和平路傲视群雄网吧趁被害人彭某某睡着的时候,将其握在手里的一台******t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正华在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路七剑网吧711号机趁被害人雷某某睡着的时候,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白色苹果XR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正华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等;2、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雷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正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郴州市北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郴北价认定【2019】026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正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正华具有盗窃金额为5788元,盗窃三次,坦白,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李正华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捌仟元。对其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良聪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正华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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