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李正坤,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7********,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家住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正坤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正坤伙同“吴某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在昆明市官渡区阿角村村委会旁,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暴力后,将被害人的一部手机抢走,后被告人李正坤解锁被害人的手机密码及微信密码后,又将被害人手机微信内的500元人民币转走。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李正坤被抓获,同时查获了涉案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李正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正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正坤有三次劣迹,被抢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正坤三年以上三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正坤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贰份、情况说明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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