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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正志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正志,绰号“老大”,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现租住湖北省沙市**路**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10月31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正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正志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合计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净重0.49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0.76克。同日23时许在被告人李正志裤子口袋中查获5个卫生纸团,每个卫生纸团内都包有若干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为1.11克,甲基苯丙胺净重为2.02克。2019年9月20日23时许,在其位于沙市**路**室租住房间中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7小袋,净重为1.76克,甲基苯丙胺45小袋,净重为10.58克。总计为甲基苯丙胺片剂3.36克,甲基苯丙胺13.36克。现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正志在沙市**路**园**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乙0.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29克甲基苯丙胺,获取毒资100元。

2.2019年9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正志在沙市**路**园**门口的厕所边,贩卖给吴某某0.10克基苯丙胺片剂和0.17克甲基苯丙胺,获取毒资100元。

3.2019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正志在沙市**路**楼下,贩卖给汪某某0.28克基苯丙胺片剂和0.30克甲基苯丙胺,获取毒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尿检结果照片、毒品照片等物证;2.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吴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4.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等笔录; 6.被告人李正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志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芸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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