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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正成诈骗案)_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李正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67********,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住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绿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

本案由绿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正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李正成和朱某某(另案处理)在一起吃饭时认识,李正成跟朱某某说,我是帮别人介绍婚姻的,我们这边的小姑娘假装嫁给外省人,骗取外省人的彩礼钱,分所骗得的彩礼钱,然后找机会跑回来,彩礼钱有高有低,结过婚的会给少点,像你这种没结过婚的,会给的多点。问朱某某是否愿意去骗钱,朱某某答应去试一试。2016年5月2日,被害人张某甲带着其侄子被害人张某乙来到云南找媳妇,通过联系马某某商量以后,马某某带着张某甲和张某乙来到绿春县找媳妇,张某乙在马某某、钱某某和李正成的介绍下认识了朱某某,朱某某表示愿意嫁给张某乙,因张某甲和张某乙起疑心,李正成安排李某甲假扮朱某某的父亲,在绿春县**镇**委会**村民小组李某甲的家里,李某甲冒充朱某某的父亲,与张某甲和张某乙商量彩礼钱,商量好后,于当天返回绿春县城。2016年5月3日上午10时许,在绿春县**镇一个小旅馆的房间里,张某甲付了130000元作为彩礼钱和介绍费给马某某,马某某将8万元彩礼钱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又将80000元交给李正成和朱某某,朱某某将60000元存入其姑父李某乙的银行卡里,李正成将10000元存入自己银行卡里,剩余50000元作为马某某、李正成、李某甲、钱某某等人的介绍费和食宿、车费等开销。当天,张某甲和张某乙带着朱某某回河南老家,当晚,张某甲和张某乙带着朱某某在昆明铁路局招待所住宿,到了2016年5月4日凌晨,朱某某趁机从卫生间的窗户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甲、朱某某、李某乙、钱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正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富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正成现羁押于绿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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