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263号
被告人李正,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2001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 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李正在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小区**车库门外面通过拉开车尾箱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唐某某的白色面包车内,将唐某某放于该车副驾驶座位上一女士化妆包内的500元现金和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499.49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正于2019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正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99.49元,因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正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谭雪莲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正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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