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正纯,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1983年因犯拐卖人口罪、诈骗罪、脱逃罪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7年4月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本院以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正纯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21日0时左右许,被告人李正纯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金江火车站附近,以一起回成都为名将被害人邱某某骗至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彩虹路135号附201号金江镇云海茶楼聚义阁包间内,采用下药的方式,让被害人邱某某昏睡之后,将被害人邱某某放在衣服包内的4800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李正纯逃离现场。
2、2019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李正纯在火车上,以邀约被害人宋某某一起去眉山为由。将被害人宋某某骗至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39号附2号“味来食尚”店铺吃饭,饭后又将其带至附近一茶楼内,采用下药的方式,让被害人宋某某昏睡之后,将被害人宋某某放在衣服包内的5900元现金及一部老人机盗走,后被告人李正纯逃离现场。
3、2019年6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正纯在成都市火车北站附近,以招工为名将被害人冉某某骗至成都市成华区八里庄路1号“天昂阁”茶楼999号包间内,采用下药的方式,让被害人冉某某昏睡之后,将被害人冉某某放在衣服包内的1700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李正纯逃离现场。
经审查,被告人李正纯被挡获后,从其身上搜出的白色粉末经鉴定含有阿普唑仑成分。被告人李正纯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均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含有阿普唑仑成分药品排除被害人反抗,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远
2020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正纯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提讯证一份、电子卷宗光盘
二张,通话录音光盘二张、监控截图光盘一张、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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