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武战,绰号“阿剪”,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崇左市江州区**乡**村**屯**号,现住址崇左市江州区**大道**加油站旁**小区**家政搬家公司宿舍。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武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武战在崇左市江州区罗白街黄某甲摩修店门前,盗窃了被害人黄某乙的一辆黑色电动车。案发后,车辆已扣押并退还了黄某乙。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428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武战在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政府大院内先后盗窃了被害人韦某某、陈某某的电动车。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分别退还韦某某、陈某某。经鉴定,韦某某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陈某某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05元。
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武战在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卫生院盗窃了被害人韦某某的一辆白色电动车。案发后,被盗车辆已退还韦某某。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武战在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罗百村上进屯16号门前,盗窃了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18元。
2019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武战在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咘满林场生活区2栋2单位楼下,盗窃了被害人利某某的一辆蓝色电动车。李武战推车出小区大门时被保安刘某某发现就遂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84元。
2019年11月3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武战在崇左市江州区罗白街市场小潘日杂店门前,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灰色电动车。案发后,被盗车辆已退还李某乙。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08元。
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武战在崇左市江州区罗白旧街旧财政所,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案发后,被盗车辆、电瓶已退还张某某。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10元。
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武战在崇左市江州区罗白旧街旧财政所,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武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武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武战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武战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保萍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武战现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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