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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武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90号 

被告人李武,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武在瑞安市汀田街道商业街邮政储蓄银行门口遇到吕某某,在吕某某的要求下帮助吕某某在上述银行ATM机上提取人民币2000元。后与吕某某一起吃宵夜、早餐期间,被告人李武趁吕某某醉酒之机,将吕某某的银行卡、身份证拿走。当日5时许,被告人李武持吕某某的银行卡至上述银行ATM机,利用之前取款时记下的银行卡密码,取走吕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5500元,后将银行卡、身份证丢弃。

被告人李武于2019年12月2日在瑞安市汀田街道菜篮子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ATM机存取款冠字号、视听资料证据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武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ATM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武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正览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武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光盘两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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