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武颜,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2********,汉族,初中,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被告人李武颜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3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毒于2013年7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8月12日被河南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邵州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24日,被洛阳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武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已判刑)、李武颜从洛阳以4500元购买三包冰毒返回济源后,被告人李某某、李武颜在济源东站和买家靳某某交易时被抓获,在被告人李某某、李武颜所开车辆内搜出冰毒疑似物3包,经称重所搜出的冰毒疑似物总重11.56克。经检验该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武颜贩卖毒品11.56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宁
贾俊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李武颜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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