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李毅,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7日被云南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9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毅至昆明市呈贡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害人胡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未果,后又至昆明市呈贡区**街**号**单元**室被害人宋某某家中,将被害人的两台笔记本电脑盗走。经认定,被盗两台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30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两台笔记本电脑;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毅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第一起盗窃系盗窃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子俊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毅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