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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毅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李毅,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2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重庆市南岸区**栋**(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毅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渝北区**街道科郜建材经营部、重庆**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郎某某,上述三家公司涉案项目均由**公司供货并收取货款。被告人李毅于2009年9月入职**公司,担任该公司的销售人员,负责联系和签订材料加工合同、施工现场管理、合同验收、结算和配合收款等工作。2009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李毅在担任**公司销售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将公司多笔项目应收款占为己有,共计115万余元,具体侵占情况如下:

1.重庆**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谢家湾立交道路工程项目款人民币56952.38元。

2.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I区1#路北段道路及配套工程项目款人民币200000元。

3.重庆市万州区**建筑工程公司照母山森林公园景观提升工程项目款人民币250000元。

4.重庆**建设集团公司水晶城经济适用房环境工程项目款人民币31186.56元。

5.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南路忠兴路段道路工程项目款人民币250000元。

6.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轨道交通三号南延伸路段道角车辆段工程项目款人民币150000元。

7.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典雅花溪半岛道路项目款人民币76168.55元。

8.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江北格力电器办公楼广场道路项目款人民币137491.82元。

被告人李毅将所侵占的项目款全部用于挥霍及经营自己的公司。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毅在新疆第八师石河子市**镇**小区**栋**号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毅被临时羁押于新疆下野地垦区看守所,同月24日押解出所。

被告人李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对账表》、《采购合同》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舒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毅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毅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艳

检察官助理:苟 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毅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光盘2张、《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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