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毅,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6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毅以帮被害人郄某某办理信用卡为名,在自己没有能力办理信用卡的情况下,多次向郄某某索要办卡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57460.1元,用于自己日常花销或归自己所有。2019年8月9日,李毅退还郄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升武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毅现羁押于河北省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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