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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氏柔贩卖毒品、杨炳福运输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公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李氏柔曾用名李氏惹女,1989年****日出生,苗族,文盲,越南籍,住夹寒箐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26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怀孕,2018年11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炳福,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家住小坝子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氏柔、杨炳福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移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2019年2月11日、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2月19日、4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2次;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氏柔通过电话找到购买毒品的人,李氏柔又联系被告人杨炳福从西双版纳运输毒品到马关贩卖,运输一条毒品到马关交易后给10000元人民币,总共带六条(共十二块)毒品海洛因,杨炳福同意并在第三天到**街上一个饭馆,一个不知名的佤族女子在确认杨炳福后,将一个装着六条毒品海洛因的双肩包拿给杨炳福,杨炳福将毒品绑在摩托车货架上,骑着摩托车带着毒品用了三天时间2018年9月25日下午到达马关,就与李氏柔电话联系在马关县城区**停车场内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被查获的毒品净重4225克。经检验,所送检的检材中均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摩托车(附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等;3.被告人李氏柔、杨炳福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氏柔、杨炳福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422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坦白认罪,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朱瑞良

二○一月十

附:1.被告人杨炳福现押于马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氏柔现押于文山市特殊人群管教所;

2.随案移送卷宗6册,证据目录1份,光碟6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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